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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常管理1
    玩家时代娱乐招商学生干部管理细则
    发布日期:2015-04-02 浏览次数: 字号:[ ]

    第一章 总则

     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组织的管理,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,促进学生组织健康发展,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,使学生干部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,特制定本细则。

   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师生的桥梁和纽带,学生干部在党组织的领导下,由学生科(团委)直接管理,并应接受辅导员、班主任的指导。

   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,是实现学生“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务、自我教育”的主要力量,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,完善学生干部的选拔、培养、使用和评价机制,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素质。

    第四条 学生干部来自于学生,服务于学生,关心和维护广大学生的利益,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,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。

   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范围与条件

   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范围。

    我院学生干部是指学生党组织、团组织、学生会中参与学生管理、教育、服务工作的学生。具体包括:

    (一)院团委委员、干事,各班级团支部成员;

    (二)学生会中干部、干事,班委委员;

    (三)学生党支部委员、党小组组长。

    第六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  (一)政治立场坚定,与党组织始终保持一致,能够顾全大局,积极进步;

    (二)勤奋学习, 有较强的进取精神, 学习成绩优良,竞聘时无不及格科目,且上一学期量化排名在班级前1/2,有特殊才能或业绩的可适度放宽至2/3;

    (三)有奉献精神和责任感, 勇于承担社会工作, 不计较个人得失, 热心为同学服务;

    (四)有较强的组织、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, 善于组织开展各项活动;

    (五)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, 以身作则, 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;

    (六)具有团结协作精神, 善于团结广大同学;

    (七)有正义感, 敢于同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。

   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

   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一般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在公开、公平的前提下,采取推荐、自荐等不同形式,产生候选人,通过民主选举产生。

    (一)团委、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经由院学生科(团委)组织选举,并将结果报学院党委批准确定;

    (二)班(团)干部一般由班级或支部大会选举产生,经辅导员同意,并报学生科(团委)批准备案;

    (三)学生党支部委员由党支部大会选举产生,报学院党委审批同意并备案。

   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,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、任命等形式产生。

    第九条 学生会干部任期一般为一年,任期结束,根据情况进行调整或继续聘任;其他学生干部根据各自学生组织工作需要调整。

   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职能

    第十条 学生干部应履行如下职能:

    (一)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,积极宣传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;积极参加校院两级培训,努力提升自身工作能力;

    (二)团结广大同学,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;

    (三)发扬民主,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;

    (四)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;

    (五)及时、准确的传达各种文件、通知,明确组织要求;

    (六)合理制定的活动方案,主动向上级组织和老师汇报工作进度和效果;

    (七)做好本职工作, 努力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,不断改进工作方法;

    (八)协调、组织、监督分管组织成员完成工作任务,调动各成员积极性;

    (九)对开展的活动做好记录和总结;

    (十)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,做到工作、学习两不误。

   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

   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办法:

    (一)各级团干部在学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,由各自团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;

    (二)学生会由学院学生科(团委)具体管理和考核;

    (三)班委由辅导员、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,并将主要干部的考核结果报学生科;

    (四)学生党组织中的干部,由学生党支部管理和考核,并报学院党委备案;

    (五)所有学生干部每年考核一次。

   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内容:

    考核将针对学生干部在工作表现中的德、能、勤、绩四项进行,各占分值的25%。

    (一)德: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行为规范表率;

    (二)能:考核工作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;

    (三)勤:考核工作态度、事业心;

    (四)绩:考核工作业绩和学习成绩。

   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等次:

    (一)考核等次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四档,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10%;

    (二)对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干部,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;

    (三)在考核中不负责任,弄虚作假者,一经查实,考核评定为不合格;

    (四)考核结果将作为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和组织发展工作的主要依据,考核等级仅为合格或不合格的学生干部不能参评优秀学生干部。

    第十四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,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,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、撤销职务等处理。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应予以免职:

    (一)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;

    (二)违反国家法令、法规或校规校纪, 造成不良影响,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;

    (三)在任职期间有两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或量化成绩达不到班级前50%者;

    (四)以权谋私,拉帮结派,意气用事,经教育不改,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合的活动,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;

    (五)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,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;

    (六)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。

   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辞职免职程序

    (一)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,交同级学生组织,并报学生科(团委)同意后方可辞职;

    (二)对提出辞职的学生干部,有关组织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周内给予答复。未经批准,申请人不得擅离职守;

    (三)对确有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,经学生科(团委)同意后,有关学生组织召开委员会讨论,宣布免职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;

    (四)根据第十四条规定,各级党、团组织或学生组织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,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。

   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学习与培养

   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的培训以校、院两级的党校、团校为主阵地,实行多层次、多形式的培训方式,以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及实践工作能力。

   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习和培训活动,认真完成学习和培训任务,在学习和培训中相互交流、共同提高。

    第十八条 学院每学期对全体学生干部至少进行两次集中培训,以党课或书记课堂的形式进行。此外,学院结合“主题月”教育、专题讲座和团课的形式,对全体学生进行培训。

    第七章 附则

   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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